按最终用户
每批货对应一个具名最终用户,并附不转让承诺。适用于项目型销售,以及自己运营设备的服务商。
合规
出口管制决定机器能否离开中国;市场准入决定它能否在目的国销售。两者由不同部门、出于不同目的审查,谁也不能替代谁。
规则 01 · 出口管制
一台 3,000 W 连续波设备与一台 200 W 脉冲设备,不在这条线的同一侧。这一点常常出乎买家意料——他们以为功率越高越难走。
对于掺钕、波长 1,000–1,100 nm 的激光器,两用物项目录的适用条件是若干条件同时成立:脉冲激发且带 Q 开关、脉宽达到或超过 1 ns、输出超过单模或多模阈值。连续波设备不满足这个组合,脉冲设备则往往满足。
后果是程序性的,不是技术性的。受管制设备出运前需取得许可;许可按最终用户、按批次签发,且最终用户须承诺不将设备转让给第三方。
最后这一条决定了商业结构,也是我们为什么要问经销商是自用还是转售。
| 环节 | 通常耗时 |
|---|---|
| 省级初审 | 约 5 个工作日 |
| 中央审查 | 最长 45 个工作日;核查时间不计入 |
| 发证 | 约 3 个工作日 |
| 实际全程 | 八至十二周 |
以上时长为参考值,由审查机关决定,不由我们决定。把许可周期排除在交货期之外的合同,决定了这是"延误"还是"违约"。
可行的结构
决定经销商能否备库存的是许可结构,不是价格。这一点值得在谈第一单之前就定下来。
每批货对应一个具名最终用户,并附不转让承诺。适用于项目型销售,以及自己运营设备的服务商。
经销商即最终用户:买来使用,不转售。对租赁车队或服务型业务,这通常是最干净的路径,但必须从一开始就这样申报。
在出口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,通用许可可覆盖一至两年内的多批次出运,能恢复接近现货供应的能力——但需要时间和既往记录才能取得。
测试证据
我们供应的设备,由深圳一家权威第三方实验室按产品系列做 CE 测试,报告于 2026 年 5 月依据下列协调标准出具。做贴牌时,符合性声明以你的品牌签发,背后就是这套证据。
| 范围 | 指令 | 适用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电磁兼容——发射与抗扰,工业环境 | 2014/30/EU(EMC) | EN IEC 61000-6-2:2019 · EN IEC 61000-6-4:2019 · EN IEC 61000-3-2:2019+A1:2021+A2:2024 · EN 61000-3-3:2013+A1:2019+A2:2021 |
| 机械安全——风险评估、电气设备、激光加工机、激光产品分级 | 机械指令 | EN ISO 12100:2010 · EN 60204-1:2018+A1:2025 · EN ISO 11553-1:2020+A11:2020 · EN 60825-1:2014+A11:2021 |
系列覆盖连续波 1 至 6 kW、脉冲 100 至 3,000 W,包含产品页所列的全部配置。报告副本与符合性声明草稿随报价提供,不在网站公开。
规则 02 · 市场准入
在英国,CE 标识继续被承认,UKCA 对多数机械仍属自愿——在当地销售不要求另外做 UKCA 认证。北爱尔兰是例外,适用 CE 或 UKNI。
在欧盟,法规 (EU) 2023/1230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取代机械指令。它新增了对激光设备尤为相关的义务:网络安全、将软件视为安全部件、数字化说明书,以及关于"实质性改造"的规则。英国同日也有对应法规生效。
在该日期之前投放市场的机器可以继续流通,但按旧指令编制的技术文件,撑不住在该日期之后销售的机器。如果你的项目跨越 2027 年 1 月,文件现在就得按新法规来写。
报价之前
不是"我们会处理"。而是逐配置的书面判断,在价格谈定之前给出。
| 问题 | 我们提供 |
|---|---|
| 这个配置是否受管制? | 对照管制判据,列明工作模式、脉冲特性与光束参数 |
| 若受管制,适用哪种结构? | 最终用户、自用或通用许可——以及各自的商业后果 |
| 随货提供哪些文件? | 技术文件、声明、说明书语种、报关申报参数 |
| 实际时间表如何? | 许可周期与船期分别列明,不合并成一个日期 |